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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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4月23日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虽然我哥哥现在不在了,但在申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了检察机关的关怀和温暖。检察院同志的真情帮助,我都记在了心里。”日前,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的王某发给繁昌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李静打来电话,再次对检察机关协同多方对其哥哥王某明进行救助表示感谢。
2021年2月9日,汤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沿繁昌区荻港镇街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向行人王某明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明重伤一级,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2年2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生效后,王某明亲属不服该判决,认为被告人汤某交通肇事逃逸、情节恶劣,事发后未给予足额赔偿,法院量刑过轻。因王某明无妻无子,经全家商议,由其弟王某发作为代理人向繁昌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2022年3月,繁昌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确定由李静包案办理。经调阅原案卷宗、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证据材料,李静审查后认为,原刑事判决并无不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为进一步了解申诉案件背后的症结,检察官先后多次走访王某明所在的村委会及就诊医院,并与王某发耐心沟通,了解到王某明系村里的“五保户”,无经济来源,遭遇车祸后一直重伤昏迷,持续产生的住院治疗费用让王某发等兄弟姐妹深感困难。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经征得申诉人同意,2022年4月,繁昌区检察院将听证会“搬”到了王某发家里,由李静担任主持人,并邀请两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听证员。听证会上,王某发充分陈述申诉理由,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案件审查情况,耐心解释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针对原案被告人自首认定、具体量刑等问题,听证员指出,汤某在离案发现场不远处,主动将车停下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因此汤某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不属于情节恶劣。此外,由于汤某未足量购买商业保险,导致被害人王某明仅获交强险赔偿,远远不能满足其住院治疗费用需求。在综合考虑事故责任认定、自首、未足额赔偿等基础上,法院对汤某的量刑并无不当。王某发最终表示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愿意息诉息访。
王某发的“法结”打开了,但是其肩上的生活重担还未卸下。2022年4月,繁昌区检察院对王某明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同年6月,该院向王某明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此外,该院依托“府检联动”平台,积极会同区民政局、当地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就王某明治疗费用进行沟通协商。经多方努力,荻港镇政府同意为王某明妥善解决在本镇卫生院产生的治疗费和护理费。
来源:检察日报